哈尔滨师范大学关于在校本(专)科生出国(境)留学的有关规定

作者: 时间:2017年06月20日 09:30 点击数:

为了进一步推进学校国际化水准,培养创新型国际化人才,规范在校生出国(境)留学生的推荐、考核、遴选、派出及派出后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    公派出国(境)留学

(一)公派出国(境)留学生范围

   公派出国(境)留学生是指按照我校与国(境)外大学签署的交流协议规定,由我校派出、前往国(境)外学习的在籍学生,包括公派奖学金生、公派免费生、公派自费生。

(二)派出原则

1.择优原则。学校择优选派品学兼优的在校生出国(境)留学。

2.公开原则。学校在校园网上面向全校所有学生公开发布项目报名通知。

3.自愿原则。所有在校学生均可按照自愿的原则报名申请。

二、      非公派出国(境)留学

(一)非公派出国(境)留学生范围

非公派出国(境)留学生是指由学生本人自行联系国外大学并获得录取通知书或学习许可,由本人提出出国(境)留学申请并要求保留学籍的我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生或研究生。

(二)派出原则

   1.主动申请原则。凡本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生及研究生自行联系非公派出国(境)留学,必须由本人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

2.学校对等原则。非公派出国(境)留学生所就读的国外大学规格必须平行或高于哈尔滨师范大学。

3.专业对应原则。非公派出国(境)留学生到国外大学所修语种及所学专业必须与其在哈尔滨师范大学所修语种及所学专业相对应。

   4.自愿承诺原则。非公派出国(境)留学生必须自愿承诺遵守哈尔滨师范大学关于出国(境)留学的所有管理规定。

三、学籍及学费管理

(一)我校承认学生在国(境)外大学学习期间所取得的学分。如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取得学分达到规定标准,同时我校校内学习成绩全部合格,我校将准予其按时毕业。如学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完成国(境)外学习期间课程,学分达不到规定标准,不能取得哈尔滨师范大学的学位证和毕业证,不能按时毕业,责任完全自负。

   (二)学生在国(境)外留学期间未能完成所必修的学分,或因各种原因受到处分,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三)公派奖学金生、公派免费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按照两校交流协议规定执行。

   (四)公派自费和非公派自费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由本人自理。

   (五)所有派出学生在国(境)外的生活费和往返旅费均为自理。

(六)出国(境)留学的学生出国(境)前须正常交纳出国(境)留学期间的我校相关费用,学生到教务处办理学籍保留手续时须出示已交费用的收据。

(七)需保留学籍并获得本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学生在出国(境)学习期间,应每学期向原所在学院提供国(境)外学校学业成绩认定材料(必须含有课程名称、学分和教学时数等内容),经所属学院教学副院长确认、签批后,提交教务处审核并报学籍注册中心备案。出国(境)留学学生除完成我校对应或相近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学业之外,还需完成公共选修课、实习实践环节、毕业论文(设计)等对应或相近学业并达到规定成绩和学分,方能申请我校毕业、学位证书。

(八)学生出国(境)留学期间,须每半年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向所在学院有关领导和交流项目负责人汇报学习情况。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国际交流合作处组织派出学生进行出国(境)前培训(包括对方法律、风俗,安全教育知识,学校出国(境)留学的有关规定)。学生须按时参加培训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二)出国(境)留学的学生出国(境)前必须与学生工作处签订《哈尔滨师范大学在校生出国(境)留学承诺书》。

   (三)学生出国(境)留学期间,需自行购买人身及医疗保险,如出现意外事故责任自负。

五、审批程序

(一)准备出国(境)留学的学生,根据学校发布的信息或个人联系的国(境)外留学院校的入学通知,向所在学院提出留学书面申请。申请包括:留学理由、留学国家及学校、留学期限、专业、要求学校保留学籍、承认学分等内容。该申请必须经学院院长签批并加盖学院公章后生效。

(二)学生申请获得学院批准后,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网站下载《哈尔滨师范大学学生出国(境)留学申请表》,填写一式五份,持《申请书》到学院加盖公章,申请书由学院备案。

(三)留学学生持学院签字的《申请表》到教务处审批。教务处重点审查学生留学院校、专业、课程设置、学分认定等情况,签署意见。

(四)留学学生持学院、教务处签字的《申请表》到财务处按要求交纳学费,并由财务处签署意见。

(五)留学学生持学院、教务处、财务处签字的《申请表》及缴费收据到学生工作处签订《哈尔滨师范大学在校生出国(境)留学承诺书》(可从学工处网站下载),并由学生工作处签署意见。

(六)留学学生持学院、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工作处签字的《申请表》、缴费收据、《哈尔滨师范大学在校生出国(境)留学承诺书》,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签署意见。

(七)学生凭全部手续到学校主管外事工作的副校长处签批,并由学生本人负责将五份《申请表》分送所在学院、教务处、学工处、财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凡因审批手续未送达上述部门导致学籍等相关手续发生错误处置情况的,由学生本人自负。

(八)学生完成上述审批程序后,出国(境)及返回期间与学生相关的管理工作均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

(九)因公出国(境)留学学生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办理入学通知书,出国(境)手续学生自行办理,或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指定的留学服务部门代为办理。

(十)因私出国(境)留学学生自行办理出国(境)留学入学通知书和出国(境)手续。

六、 本规定同样适用到港澳台学习的学生。

   七、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此前学校关于学生出国(境)留学的相关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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