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师范大学公务出国(境)访问团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17年06月20日 09:28 点击数:

为更好地规范公务出国(境)访问团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  公务出国(境)审批程序

1.有副校级以上领导参加的学校公务出国(境)访问团派出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2.有正副处级领导参加的学校公务出国(境)访问团派出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3.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和教学人员公务出国(境)访问团派出由校级分管领导和校级外事主管领导审批。

4.凡涉及出国(境)的政审材料均由学校党委书记审批。

5.在上述审批完成后,凡涉外程序性上报文书,由学校分管外事工作的副校长签批。

二、  公务出国(境)的限制性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黑办发〔2008〕21号文件,公务出国(境)访问团组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正职校级领导每年出国(境)不超过一次;其他副职校级领导1个任期内出国(境)不超过2次或2年内出国(境)不超过一次,分管外事工作的副校级领导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2.厅级及以下级别出国(境)团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6人。

3.公务出国(境)访问团组根据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不超过12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4.已安排一项出国(境)培训任务的人员,本培训年度不再安排其他培训任务。

5.因公出国(境)证件应在回国(境)7天内交发证机关统一保管和注销。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暂停其出国(境)执行公务。

6.根据省教育厅规定,学校每年12月15日前必须上报下一年度学校公务出国(境)访问团计划。特殊公务出国(境)访问团需提前4个月申报。

三、  经费审批程序

1.使用学校预算内出国(境)公务活动专项经费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党委常委会决定或主要领导批示提出申请,报学校主管外事工作领导审批。

2.使用师资队伍建设专项经费公务出国(境)的,由人事处根据相关批示提出申请,报主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

3.使用科研经费公务出国(境)的,由科研处根据相关批示提出申请,报学校主管科研工作的副校级领导审批。

4.使用上级下拨经费公务出国(境)的,包括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外专局、国家汉办、孔子学院等,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呈报,由上级拨款经费来源的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返回汇报及资料归档

1.出访出国(境)访问团在回国两周内根据各自团组性质分别在学校或学院相应会议上进行汇报,同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2.凡公务出国(境)访问团组应将签署的协议、报告、音像资料、访问资料等及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归档。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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