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师范大学外籍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7年06月20日 09:25 点击数:

为认真落实强校建设战略目标,提升我校国际化办学水准,根据国家聘用外国专家的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条件及待遇

(一)基本条件

1. 热爱中国,热心教育事业,身体健康。

2. 从事非语言类专业教学的外籍教师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具有三年以上的教学和科研经历。

3. 从事语言类专业教学的外籍教师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年以上语言教学经历。

4. 特殊情况由所在学院另行请批。

(二)薪金标准

根据国家外专局2009年6月公布的《普通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在华工作工资参考线》,结合黑龙江省高等学校聘用外籍教师薪金标准执行的实际情况,学校对外籍教师的薪金标准规定如下:

1. 以完成标准工作量为基准,按照外籍教师的学位不同,确定税前月参考薪金标准具体为:具有学士学位者4000元人民币;具有硕士学位者4500元人民币;具有博士学位者5000元人民币。工作量不足整月的,按照课时计发。

2. 特殊情况需要提高薪金标准的,由聘用单位提请审批后执行。

3. 受聘者岗位试用期为30天,在试用期内,如专业水平或健康状况等不能胜任规定的工作,学校有权解除合同。

(三)其他待遇

1. 在合同期内可免费居住学校提供的专家公寓。

2. 实际执教每满一学期者,可以享受与本学期相连的一个假期的带薪休假。

3. 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节假日。

4. 实行执教每满一学期,享受由中国至外籍教师国家最近距离的经济舱国际单程机票;满一学年的,按同等条件享受往返机票。

5. 实行执教超过一学年(含一学年)者,享受学校为其购买的医疗保险;实行执教一学期者,由个人购买医疗保险。

6. 到岗及离任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用人单位负责接送。

二、外籍教师的责任与义务

1. 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尊重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教师身份不符的活动。尊重中国公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2. 受聘外教按照哈尔滨师范大学教师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3. 每周工作5天,每周额定完成的课堂教学工作量为20学时。必须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工作质量。未经批准,不得兼任与合同无关的其他劳务。

4. 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日常自用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和水费等由外籍教师自付。

5. 在受聘期间,本人因故涉及违反中国法律的一切治安、民事、刑事问题,均由受聘者个人承担责任,学校不负连带责任。

6. 合同期满后,学校给予外籍教师的所有待遇随之解除。其居留权自行解决,一切费用自理。

三、管理规则

学校对聘用外籍教师工作实行责任分工管理。各相关单位必须指定一名处级领导具体负责。

(一)人事管理

1. 聘用外籍教师工作实行编制计划管理。凡申请聘用外籍教师的单位,按照学校人事处核定的编制数,必须具有对应的空编职数。特殊情况需超编聘用的,需提请校长批准。

2. 聘用外籍教师实行工作量定额管理。外籍教师必须完成本文件规定的工作量。用人单位、审批部门均不得随意增、减外籍教师的工作量。如需增、减工作量,需征得外籍教师同意,由用人单位申请,经教务处、人事处和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超工作量补助标准,根据具体人员单独审批。

3. 对受聘外籍教师按照我校教职工工资发放形式,实行工资卡管理。

(二)教学管理

1. 聘用外籍叫实时性教学计划管理。聘用的外籍教师必须讲授学校批准的教学计划内规定的基础或核心课程。

2. 聘用外籍教师实行授课对象管理。外籍教师的授课对象主要以本科学生相关专业的教学为主,要保证达到上级规定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对外教授课科目和学时的要求。

3. 聘用外聘教师实行考勤、师德及教学质量评估管理。用人单位及教务部门必须按照本校关于教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认真做好外教的考勤、师德及教学质量评估工作,并将结果提交人事部门作为兑现工资及福利待遇的依据。

(三)外事管理

1. 根据国家外事管理规定,对拟聘外籍教师进行政治资格审查。

2. 对外籍教师进行中国法律指导。

3. 对外籍教师办理外事相关手续、统一提供住宿管理。

4. 根据安排和需要,组织外籍教师参加省、市及学校举办的各种外事活动。

(四)流程管理

1. 聘用外籍教师由用人单位负责申请,按照人事、教务、外事部门及主管人事校领导依次请批。

2. 为确保外籍教师如期到岗,用人单位对聘用外籍教师工作计划均须提前8个月启动,上报《聘请外籍教师申请表》,提前3个月上报拟聘(含续聘)外籍教师办理签证所需的材料。

3. 各相关审批部门及负责人应在收到报件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上报工作。未能如期完成审批或上报的,要及时向用人单位通报。

4. 用人单位完成审批后,要及时将《聘请外籍教师申请表》分别报人事、教务、外事部门备案。

5. 确定聘用的外籍教师必须在开课前三天到校,待全部教学任务完成后方可离岗。用人单位要将外籍教师的到岗及离岗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及时通报。

四、责任分工

(一)用人单位

1. 负责提出招聘人选或提请外事部门招聘外籍教师,负责参与考核、选拔拟聘人员。

2. 负责外籍教师受聘期间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3. 负责外籍教师受聘期间的日常教学管理。在授课前,必须及时向外籍教师提供课程计划、课表、大纲、教材、设备等所有教学必备要件;及时向外籍教师告知学校及学院相关的管理规定;逐月向人事处上报外教考勤表;每学期向教务处报外教的实际工作量。

(二)人事处

1. 负责按照编制数审批用人单位聘用外籍教师申请。

2. 负责与获得批准的外籍教师签订劳动合同。

3. 根据用人单位上报的考勤表,按月发放工资及相关的待遇。

4. 负责审批外籍教师增、减工作量事宜。

5. 根据用人单位及教务部门提供的评估结果,执行学校相关的管理规定。

(三)教务处

1. 负责审查用人单位聘用外籍教师的教学计划、课程、课时量、授课对象的必要性、合理性。

2. 负责外籍教师师德及教学质量定期评估,将涉及违反学校师德及教学管理规定的评估结果及时提交人事部门。

3. 负责审核用人单位提请的外教增、减工作量事宜。

(四)财务处

按照人事处确定的薪金标准,按月向外籍教师的工资卡打入资金。

(五)国际交流合作处

1. 根据用人单位上交的《聘请外籍教师申请表》,负责招聘及协助用人单位招聘外籍教师人选,负责外教招聘工作的组织。

2. 根据用人单位上报的拟聘外籍教师办理签证所需的材料,对拟聘用外籍教师资格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为合格者如期办理拟聘用外籍教师来华工作签证、在留资格证、专家证、保险、体检等手续;不合格者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及相关部门。

3. 负责对外籍教师进行中国法律指导。

4. 负责安排外籍教师公寓,提供公寓服务与管理。

5. 负责根据安排和需要组织外籍教师参加省、市政府等机构举办的各种外事活动。

(六)保卫处

1. 负责加强对外籍教师的安全教育。

2. 负责保障外籍教师的人身安全。

3. 强化对外教工作和居住环境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其他

1. 本规定适用于聘用港澳台教师的管理工作。

2. 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约定执行。

3. 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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